《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4〕27号)

2024-12-25  兰州大学基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科学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学校安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控制价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对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各类校舍(含野外台站)建设需求计划组织必要性论证。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基本建设项目(含科研类项目配套的新建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施。

(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评审工作,协助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基建项目年度预算的安排和调整、项目财务管理、资金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四)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计划,并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五)消防安防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消防、安防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计划,并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六)后勤管理部门: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做好水、电、暖、气(汽)等基础设施的对接;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电、暖、气(汽)等审批、监督及费用核算、收缴。

(七)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八)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开展审计

(九)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十)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的使用需求,参与项目建设过程。

第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程序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报审报、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其主要职能:

(一)组织编制和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审核优化,以及规划、前期手续报报建等。

(二)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完成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负责有关合同的洽商签订和执行。

(三)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监管;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等方案分包情况;监督和协调监理、施工单位有效履行职责

(四)组织项目消防、人防、防雷、环保、节能、节水水保等专项验收组织项目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和保修期内的回访保修。

(五)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工程款项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

(六)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工程审计,落实整改意见,并将审计结果运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

(七)负责项目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归档。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遵守。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必须编制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老校区与新建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设计建造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校园建设应注重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建设人文、绿色、生态、智慧的校园。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在校内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经学校相关会议决策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动议。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增加空间保障的建设需求,资产管理部门对建设规模和功能进行论证,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投资计划等进行评审后,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形成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决定,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向教育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立项申请,在获得教育部立项批复文件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财务管理部门安排相应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实施。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进一步细化功能需求,并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发生使用功能变化的,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在充分征求相关使用单位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后,根据需要学校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其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要素原则上不得变更使用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最终确认。部分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后,可通过邀请竞赛方式确定。

(三)方案设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

(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根据情况履行校内审计程序。

(三)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经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行业主管部门审,获得批复文件后,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 施工图设计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征求相关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意见进行完善,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施工图设计,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行业专家进行优化,并履行审查程序。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 建设项目各环节的采购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及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单位的委托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做好合同洽商、签订、备案、归档等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督合同条款的履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项目实施

第二十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报建程序,开工手续不齐全不得开工。

第二十 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专业甲方代表,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协调管理监督控制。

第二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责任的,应及时调整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二十八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

(一)负责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安全备案手续。

(二)落实和确定现场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和甲方代表。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四)协调和组织施工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排查和拆除树木绿化移植原有地下管网(线)的迁改。

(五)审核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核查监理、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二十九 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求,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应急事件演练与处置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允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十 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范,履行材料设备选型选样和验收程序,把好质量关。不允许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降低材料设备质量标准,一旦发现伪劣产品或降低标准的,除勒令全部退场或拆除更换外,还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 进度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工期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开工许可,严格履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全程指导和把控项目进展。

第三十 投资控制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依据国家和地方造价管理规定,通过明确投资控制重点提高设计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和施工返工等手段,以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批准的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增或净减,下同)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视为重大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履行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需求不得拆分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位置发生的工程变更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变更申请的审核工程变更的实施管理,并出具变更意见施工单位负责变更内容的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内容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他参建单位根据变更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一)变更形式

1.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规范和现场建设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以设计变更单或补充图纸形式提出的变更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优化施工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

2.施工变更

参建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做法、方案、材料选用、设备选型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变更以及建设场地地下地上障碍物清理、附属物迁移、管网(线)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提出的变更

3.功能性变更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使用单位需求,对使用功能调整提出的变更

4.应急工程变更

为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必须立即实施的工程变更

(二)变更审批

工程变更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后按照变更增减预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不满50万元的,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且不满100万元,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不满2000万元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动态监控,因工程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原合同10%且达到10万元以上的,需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和程序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6.基本建设项目发生超批复投资情况,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变更实施

1.经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及功能性变更,由甲方代表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会签并盖章后,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实施。

2.应急工程变更按照变更权限逐级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即可实施,同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责任追究

1.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变更而导致增加费用或造成返工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费用。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2.由于设计单位设计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返修、加固、拆除等工程变更费用,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监理单位违规、失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变更费用核算错误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错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变更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竣工后续管理

第三十 基本建设项目在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移交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给使用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完成产权办理工作。

第三十 竣工结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竣工资料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审计管理部门审定。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审计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三)未按规定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第三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报教育部审批和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三十八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存工程项目前期、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形成的各种原始批文、图纸和资料,按规定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存档。

三十九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条款,负责对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质量进行回访,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投资效益。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审核并办理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各类款项。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进行审核。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相关机制制度,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政府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查和审计。

第四十 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规章制度中如有基本建设管理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1〕4号)、《兰州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校基〔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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