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校基[2022]9号)
第一条为规范直属附属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学校立项审核管理程序,健康推进直属附属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兰州大学直属附属医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和直属附属医院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附属医院建设总体规划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直属附属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履行学校审核程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直属附属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
(一)审核流程
1.直属附属医院向学校提交申请文件;
2.学校办公室受理,签署意见后转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
3.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材料并转相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扩大范围),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建议;
4.召开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申请单位列席),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建议;
5.审核意见、建议由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组长、分管直属附属医院校领导、校长和学校党委书记会签。必要时,报请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6.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审核内容
以直属附属医院提供的材料为依据,主要对是否符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总体建设规划,并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审核。
直属附属医院向学校申请立项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医院决策会议纪要;
3.经批准的院区建设总体规划;
4.拟申请审核项目建设方案;
5.资金筹措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超批复规模、超批复投资、建设位置变化及逾期未开工等情况的,直属附属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立项批复部门报备或履行重批手续。
第五条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制定相应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直属附属医院维修改造项目参考本办法一事一议。
第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