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校基〔2024〕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修缮工程项目(简称“修缮项目”)过程管理,提高修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项目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校属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校园基础设施基础上实施的,为恢复或改善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或者改善校园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等,进行的房屋装饰、装修,校园环境改造,建筑设施设备的更新、维修、拆除等各种必要的施工作业。
修缮项目根据经费来源不同,一般分为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校级经费修缮项目、部门自筹经费修缮项目。
(一)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
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指使用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修缮项目,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实施和绩效考核。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总体管理,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实施。
(二)校级经费修缮项目
1.校内修缮项目:指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学校产权的各类公共用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需严格执行《兰州大学校内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零星修缮项目:指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且学校拥有产权或学校占有使用的公共房屋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发生费用不超过30万元的危及师生、公共安全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而必须紧急进行的抢险性维修。学校按年度安排零星修缮专项预算。
(三)部门自筹经费修缮项目
指各学院(含科研实体、国重)使用自有经费实施的所属办公、科研及实验等空间、场地的维修、改造、装修等。
学校与后勤管理部门或第三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障性维修费用从物业费中列支,其流程不执行本办法。
原则上用户单位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修缮项目,经论证确定实施的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列入三年滚动库,按照“过紧日子”的原则,使用校级经费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和经费安排,合理实施。
第三条 修缮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遵循校园建设规律,严格遵守有关建设程序,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修缮项目,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修缮项目。学校附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校外经费在校内实施的修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修缮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 涉及修缮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控制价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根据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管理办法对学校修缮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和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和协调推进项目立项、资金安排、主要建设方案和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并提出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学校修缮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相关单位负责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一)使用单位
1.负责提出修缮项目的功能和工艺需求,对本单位申报的修缮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负责。
2.负责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及施工环境信息,做到真实、准确、齐全,对涉及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功能布局等设计需求文件和主要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会签。
3.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使用自有资金不满1万元且不涉及结构、消防的修缮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委派专人参与1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协调。
(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负责公共资源调配安排。
(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不超过1万元的结构改造、消防改造及1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的实施,对使用单位实施的修缮项目监督指导。
(四)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物业委托协议范围内的保障性维修和学校相关会议作出决定的修缮项目的实施;配合其他修缮项目的实施;做好水、电、暖、气(汽)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负责修缮项目施工用水、电、暖、气(汽)等审批、监督及费用核算、收缴。
(五)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提出通信网络修缮需求,并配合修缮项目的实施。
(六)消防、安防管理部门:提出消防、安防修缮需求,并配合修缮项目的实施。
(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3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的预算评审、立项、预算安排和调整、项目财务管理、资金支付。
(八)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修缮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九)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开展审计。
(十)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十一)涉及实验室、教学场所等维修的项目,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项目论证。
第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修缮项目的立项或立项申报,组织开展有关的检测、设计及需要办理的报批(审查)手续。
(二)配合采购管理部门完成修缮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的洽商、签订和执行。
(三)负责修缮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项目日常管理。
(四)组织修缮项目需要的消防、环保、节能等专项验收,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和质保期内的回访保修工作。
(五)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完成工程款项支付,并按资产管理要求移交应入账的固定资产。
(六)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工程管理审计,落实整改意见,并将审计结果运用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
(七)收集、整理、审核项目工程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及经费
(一)不超过1万元的修缮项目,由使用单位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备案后,由使用单位实施,竣工后自行结算。
(二)1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零星修缮项目,由使用单位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同意后,组织论证、立项和实施。
(三)30万元以上的校内修缮项目,根据校内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立项,并报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同意。30万元以上的应急抢险修缮,应坚持“急事急办、效率优先、以事为重、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临机处置,事后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物理空间变化的修缮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五)要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集体研究的应进行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需在地方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修缮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修缮项目不准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立项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所需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审查报批、施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修缮项目各环节的采购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严格执行各项申报程序和审批工作,相关手续齐全的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修缮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甲方代表,代表学校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十八条 修缮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责任的,应及时调整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需要时,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修缮项目的立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备案,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安全备案手续。
(二)落实和确定现场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和甲方代表。
(三)审核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求,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应急事件演练与处置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允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范,履行材料设备选型选样和验收程序,把好质量关。不允许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降低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在施工中以及竣工后,一旦发现伪劣产品或降低标准的,除勒令全部退场或拆除更换外,还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进度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及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履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
第二十三条 投资控制
修缮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应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应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通过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和施工返工,规范施工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修缮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资金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兰州大学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的经兰州大学批准的合同工程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增或净减,下同)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视为重大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履行,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需求,不得拆分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位置发生的工程变更。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实施,负责对用户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审核,并出具变更意见;施工单位负责履行变更内容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施工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内容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他参建单位根据变更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一)变更形式
1.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规范和现场建设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以设计变更单或补充图纸形式提出的变更。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优化施工图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
2.施工变更
参建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做法、方案、材料选用、设备选型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变更,以及建设场地地下和地上障碍物清理、附属物迁移、管网(线)改造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提出的变更。
3.功能性变更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使用单位需求,对使用功能调整提出的变更。
4.应急工程变更
为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必须立即实施的工程变更。
(二)变更审批
工程变更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后,按照变更增减预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不满30万元的,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满100万元的,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务会研究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满2000万元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预算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动态监控,因工程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原合同10%且达到5万元以上的,需根据学校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和程序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变更实施
1.经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及功能性变更,由甲方代表、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会签并盖章后,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实施。
2.应急工程变更按照变更权限逐级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即可实施,同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四)责任追究
1.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变更而导致增加费用或造成返工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2.由于设计单位设计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返修、加固、拆除等工程变更费用,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监理单位违规、失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变更费用核算错误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错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变更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竣工、结算及保修
第二十六条 地方监管部门监督的修缮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并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修缮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
(一)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资料、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其中,费用在1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学校审计起点金额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定,达到审计起点金额的提交审计管理部门审定。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审定结果或审计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办理付款手续。
(三)未按学校规定审定或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严格管理修缮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保存整理好施工期间各类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所有竣工资料,并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修缮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条款,负责对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的质量进行回访,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相关机制、制度,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政府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修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学校规章制度涉及修缮项目管理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1〕4号)、《兰州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校基〔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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