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学校安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计划,以及使用学校各类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国资、住房、后勤、网信、保卫、财务、采购、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基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1.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负责编制、执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及10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工作日常管理和实施。
2.后勤保障部:根据师生生活保障需求,负责提出新建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等各类生活用房、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负责审核用户单位提出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负责学校投资估算100万元(含)以内或者学校相关会议做出决定的修缮项目工作日常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零星维修项目管理。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提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学生社团活动室、行政办公用房等各类公用校舍需求计划。统筹、汇总未列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公用校舍新建、改扩建需求。
4.住房管理处:负责提出人才公寓、周转公寓、教职工住宅等新建、修缮需求计划。
5.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保卫部:根据智能化校园建设需要,负责提出网络、监控、消防、门禁等系统建设计划,并配合建设项目相关内容的实施。
6.财务处、预算评审中心:负责校内维修项目的立项和预算评审工作,负责协助基建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负责基建项目年度预算的安排和调整、项目财务管理、资金支付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7.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8.审计处:根据工作职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开展管理审计。
9.纪检监察部门、工会: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10.用户部门:负责提出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及立项配合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其主要职能:
1.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优化,以及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
2.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完成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3.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管理。
4.组织建设项目消防、人防、防雷、环保、节能、节水等专项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5.配合财务处完成工程款项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6.配合审计处实施工程管理审计工作。
7.收集、整理、审核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更改,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制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坚持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建设思想,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老校区与新建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设计建造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效率;校园建设应注重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建设人文、绿色、生态、优美的校园。
第十三条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每五年编制一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投资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动议。校内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增加条件保障的书面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论证通过。基本建设处提出建设计划方案和投资估算,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决定,需要常委会决策的,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列入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决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项目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工作。预算评审中心对纳入建设计划的建设工程在报批立项前进行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评审。
第十七条新建单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对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在获得教育部立项批复文件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财务处根据学校决议纳入年度预算,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工程投资估算100—20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的立项,由校内使用单位向基本建设处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建设处论证后,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其中,申请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学校同意立项,纳入学校预算,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履行学校相应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后,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实施。
工程投资估算100万元(含)以内或者学校相关会议做出决定的修缮项目的立项,履行学校相应审批程序,纳入学校预算后,由后勤保障部实施。应急抢修项目原则上按照“急事急办、一事一议”执行,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根据学校决策类会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待资金落实后,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各环节的采购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二十二条方案设计
1.设计条件:建设项目批复后,基本建设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织校内使用单位细化功能需求,报请学校批准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2.设计方案: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在多方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其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要素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可通过邀请竞赛方式确定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
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2.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并得到最终确认。
3.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纳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书面回复,并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4.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履行校内审查程序。
5.初步设计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获得批复文件后,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优化,并履行审查程序,获得《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六章 项目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各项申报程序和审批工作,开工手续不齐全的禁止开工。
第二十六条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各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和预算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签订相应的监理合同。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或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责任的,应及时调整更换监理单位或人员。
第二十八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实施部门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安全备案手续。
2.确定工程管理的业主代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开展新建项目的定位放线,并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
4.审核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组织监理单位审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求,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建立应急事件演练与处置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允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和认质认价制度,严格遵守验收制度,把好质量关。不允许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降低材料质量标准。在施工中以及竣工后,一旦发现伪劣产品或降低标准的,除勒令全部退场或拆除更换外,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严格执行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各项验收记录经参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进度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及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
第三十二条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实施各部门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应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通过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返工,规范施工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资金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变更管理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原则: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优化施工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或影响正常工期的设计变更;对于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变更,要追究相关设计单位的责任。
2.设计变更会签程序:经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二)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履行;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位置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2.工程变更的形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做法、方案、材料选用、设备选型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变更;项目实施部门因建设场地地下、地上障碍物清理、附属物迁移、管网改造等因素提出的变更;因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使用功能调整提出的变更;必须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即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实施的变更。
(三)变更权限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的各类变更。一般变更按照变更预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向上报备。
1.维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审定。
2. 维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决定。
3.维修、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100-20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实施部门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根据学校决策类会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5.项目超批复投资或超预算,需提交相关会议研究。
(四)工程变更会签程序
工程变更均须履行会签程序。经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业主代表填写兰州大学工程变更单,经项目实施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第七章 项目竣工、结算及保修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
新建项目在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工程移交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移交申请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将相关固定资产移交给使用单位;项目实施部门配合完成产权办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竣工结算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资料、竣工资料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审计处审定。
2.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3.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决定办理付款手续。
4.未按学校规定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九条竣工资料归档
项目实施部门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保存整理好施工期间各类建设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所有竣工资料,并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保修回访
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的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相关条款,负责对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内质量进行回访,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预算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查和审计,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