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校基[2017]7号)

2017-08-31  兰州大学基建处

校基[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循建设项目的客观规律,在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协调、监督,完善建设工程的实施环节,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第三条 建设项目各环节的采购和招标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提出各类公用校舍的新建、扩建计划;后勤管理处负责提出新建各类生活用房的建设计划和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上述建设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简称“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实施建设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相关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四)收集、整理、审核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五)协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 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对利用自由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立项程序:

(一)实行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经学校(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用地范围及相关专业和部门等的审批手续;

(三)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

(五)实行备案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修缮、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一般应履行第一条第(一)、(四)款的审批手续。其中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学校自筹资金项目由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设计

第十四条 方案设计

(一)设计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复和实际需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协调用户提出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报请学校批准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二)设计方案

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方案;对于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通过邀请竞赛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

(一)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二)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并得到最终确认。

(三)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纳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书面回复,并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四)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获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履行审查程序,获得《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

第十七条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实施部门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建校舍的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落实施工管理的业主代表。

(三)开展新建校舍的定位放线,并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

(四)审核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组织监理单位审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努力创建安全和谐校园环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应急事件演练与处置机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量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设计图纸要求,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把握质量控制的技术要点,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开展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进度管理

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及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

第二十一条 投资控制

项目实施部门应明确投资控制重点,通过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返工浪费,规范施工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

执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署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

执行《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兰州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

1. 变更原则:允许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优化施工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的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投资增加,或影响正常工期的设计变更;对于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变更,要追究相关设计单位的责任。

2. 会签程序:设计变更实行业主代表、科室负责人、预决算人员、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会签制度(重大变更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会签的设计变更无效;会签周期以7天为限,超过期限的设计变更,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签发,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均须履行会签程序。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比投标文件,提出工程变更并编制工程联系单,监理单位签订审核意见,若同意,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书,监理单位详细审核后签认工程联系单。

基本建设处根据工程联系单及工程变更预算书,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批。

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及保修

第二十五条 竣工资料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管理规范,收集、整理所有竣工资料,并报送政府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

新建校舍在地方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参建各方和用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用户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工程移交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移交申请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再将相关固定资产向用户移交。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非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并移交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完成审核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

(二)跟踪审计项目直接由审计处委托的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部门配合完成跟踪审计工作。

(三)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保修回访

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的相关条款,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开展保修回访。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应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相关管理;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进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2011年发布的《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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