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处建设项目评定式检查管理办法(校基发[2019]5号)

2020-04-14  兰州大学基建处

校基发[2019]5号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照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努力创建安全和谐校园环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结合基本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处负责管理的新建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等工程。

第三条 检查形式

1.检查组织

建设项目评定式检查由基建处统一组织,根据检查项目内容确定参与单位及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基本建设处处长担任。

检查组下设三个小组,分别为资料及文明施工检查小组、现场安全施工检查小组、临时用电及施工机具检查小组。

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工作整体协调及管理,监督检查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检查小组组长由基本建设处一名副处长担任,负责小组检查全过程,后期评分及处理检查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检查小组成员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可视情况补充部分监理工程师加入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专业应涵盖建设工程各专业。

2.检查周期

项目评定式检查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并结合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排,检查时间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灵活调整。

3.检查内容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结合在建项目自身情况,对《附录B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中表B.1-表B.19所有涉及内容进行检查。根据工作要求,可对某专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可增补专项检查评分表,表内列明检查内容和评分细则。

4.检查得分

各检查小组根据《分项检查评分表》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分,逐项汇总得分。最终分数=∑检查项得分/∑检查项总分×100。因各项目阶段不同,检查内容不同,未进入或已完成的检查项不检查,该项不得分且不计入检查项总分;应具备而未具备的检查项不得分,该项总分计入检查项总分。

第四条 检查程序

1.成立检查小组。确定成员名单,印发检查通知。

2.现场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内容,确定相应的评分表,小组成员根据确定的评分表内容检查、评分,填写检查记录,汇总分项得分。

3.结果评定。根据检查得分计算规则,计算检查总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出具正式检查评定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4.问题整改。检查结果通报后,各参建单位针对通报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基建处。

5.复检。由建设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

第五条 结果应用

根据评定式检查结果,对评定式检查中连续三次评比第一名项目的参建单位予以书面表扬,可考虑在后续建设项目投标中优先推荐一次;连续三次评比倒数第一名的项目参建单位予以书面批评,取消一次其在兰州大学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的推荐资格。

每次检查中对最终分数低于80分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视情节研究后给予清退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的处理,同时责令其公司限期内整改,如仍达不到要求,将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列入兰州大学招投标黑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基本建设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定式检查管理办法》(校基发[2017]6号)即行废止,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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