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校基〔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预防廉政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以及《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大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修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兰州大学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的经兰州大学批准的合同工程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重大工程变更指工程建设中,涉及调整总体布局、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要机电设备等内容,且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除此之外的工程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四条 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部职责:一般性工程变更的提出、论证、实施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对校内用户提出变更申请的审核和论证工作,出具变更意见。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变更的预算调整和追加。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审计监督,并审定变更金额。
第七条 参建单位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履行变更内容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施工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内容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他参建单位根据变更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章 变更形式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变更形式
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以设计变更单或补充图纸形式提出的变更。
2.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做法、方案、材料选用、设备选型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变更;以及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因建设场地地下、地上障碍物清理、附属物迁移、管网改造等因素提出的变更。
3.功能性变更:是指因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或用户要求,对使用功能调整提出的变更。
4.应急工程变更:是指为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变更。
第四章 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九条 变更原则
1.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履行。
3.工程变更不得影响施工安全与质量标准。
4.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位置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5.工程变更应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出工程变更
1.设计图纸需完善及优化的。
2.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3.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且经济适用的。
4.学校发展需求及用户单位提出合理化要求的。
5.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6.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变更由工程主体单位论证并提出,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由工程主体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预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变更。
1.维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0万元以内的,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处(部)务会讨论审定;
2. 维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决定;
3.维修、新建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100-20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工程变更预算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处(部)务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根据学校决策类会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5. 项目超批复投资或超预算,需提交相关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变更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批复总投资的10%。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的,按审批程序报教育部申请调整;学校自筹项目的变更总金额原则不超过投资批复的20%,超过的,按审批程序报教育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维修项目因项目内容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达到5万元或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新建项目因项目内容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因工程变更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在变更批复后,工程实施前,根据学校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和程序及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变更审批流程
1.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经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2.施工变更及功能性变更审批流程
经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业主代表填写兰州大学工程变更单,经建设工程主体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实施。
3.应急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应急工程变更按照变更权限逐级请示,征得口头同意即可执行,同时根据变更预算额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而导致增加费用或造成返工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返修、加固、拆除等工程变更费用,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监理单位违规、失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变更费用核算错误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校内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错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变更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校基〔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