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基本建设处监理工作考核办法 (校基发[2025]2号)
校基发[2025]2号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监理质量,体现优质优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规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基本建设处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的项目实施阶段,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项目竣工结束。
第三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监理单位派驻兰州大学的项目监理部及所属人员,第一责任人为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考核机构
由兰州大学基建处组建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处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业主代表,考核结果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五条 考核目的
1.通过监督和规范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提升工程质量,提高监理效率,实现建设目标。
2.衡量到岗监理人员从业素质,激发责任心,提升个人价值。
3.量化监理工作绩效,提升监理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考核办法及结果应用
1.本办法作为监理招标条件、《工程监理合同》协议约定之一,与附件《监理工作考核标准》配套执行。
2. 监理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在次月5日前完成,根据得分对考核单位进行排名,结果由建设单位公布并书面告知项目监理部及监理单位。
3.监理工作考评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每一分项的扣分不超过本分项的满分,未涉及的子项不扣分。
4. 考核标准中标记“一票否决”的子项,如当月一旦发生该类事件,则监理本月考核得分为0分。
5.建设单位将在下一项目开标前,对前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参加考核总月份计)的月度考核分数取算术平均值重新排名,排名最低单位且平均考核分<80分的,将不被建设单位视为下一项目的潜在监理合作单位。
6. 兰州大学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项目和各考核项目的分值进行调整。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